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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 名称 |
收费单位 名称 |
单位 性质 |
收费 项目 |
收费 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 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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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河池市城市管理局 |
河池市城市管理局 |
政府部门 |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道路,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详见(桂价涉字)[1994]164号)、桂价费[2007]578号、桂建计字[2005]53号、桂财税[2020]38号 |
政府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桂价涉字[1994]164号)、桂价费[2007]578号、桂建计字[2005]53号、桂财综[2007]54号、桂财税[2020]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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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河池市城市管理局 |
河池市园林处 |
政府 部门 |
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临时占用绿地或砍伐、移植、损坏园林植物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缴纳补偿费。 |
详见桂价费字〔2001〕308号 |
政府制定;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
桂价费字〔2001〕308号 |
税务部门执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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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河池市城市管理局 |
河池市园林处 |
政府 部门 |
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按照城市绿化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
桂价费〔2012〕36号 |
政府制定;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
桂价费〔2012〕36号 |
税务部门执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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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河池市城市管理局 |
河池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
事业单位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服务,及配套辅助与管理服务。 |
参见河政函[2003]250号文件 |
政府制定 |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河池市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方案》的批复(河政函[2003]2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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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河池市城市管理局 |
河池市市政设施处 |
事业单位 |
挖掘修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城市道路挖掘 |
1. 水泥路面(主干道):700元/㎡ 2. 水泥路面(次、支路):580元/㎡ 3. 沥青路面(改性):680元/㎡ 4. 彩色沥青路面:980元/㎡ 5. 沥青路面(主干道):650元/㎡ 6. 沥青路面(次、支路):480元/㎡ 7. 三合土路面:280元/㎡ 8. 阶砖人行道:230元/㎡ 9. 石料人行道:650元/㎡ 10. 广场砖:600元/㎡ 11. 彩砖人行道:450元/㎡ 12. 涂料人行道:280元/㎡ 13. 水泥路沿石:180元/m 14. 石料路沿石:320元/m 15. 水泥路平石:280元/m 16. 石料路平石:500元/m 17. 回填土:150元/m³ 18. 回填沙、石混合料:300元/m³ 19. 土方清运:95元/m³ 20. 人行道透水砖:500元/㎡ |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
《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桂建计字〔2005〕 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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