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8日,园林部门发来协查函,称在某公路改建项目道路施工现场范围内,有3株(1株二级、2株三级)登记在册的古树周围因道路施工任意挖掘造成损害。经查,该改建项目建设单位为某建设有限公司。该路段施工时间为2022年5月,建设单位在施工时,未采取避让措施和未制定古树保护方案,对3株古树的保护范围内土地开挖并敷设地下管道,道路施工对3株古树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影响了古树正常生长。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对其中一株古树进行迁移,对2株古树制定就地保护措施。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该案是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导致古树受到损害的案例,当事人作为一个具有道路工程资质且长期从事工程项目建设行业的单位,应该知道在工程项目建设施工时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应采取避让措施;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报相应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但由于建设单位未对古树进行保护,施工导致古树受到了损害,深究出现该行为的原因,认为有以下几点:
1.法律意识淡薄,对古树不够重视。经过对当事人的询问得知,当事人在施工前已知道工程道路范围内有古树,但没有依法完善古树保护措施,在道路施工时对古树保护范围内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古树保护主管机关园林部门发函要求停止损害古树时,施工单位不采取避让措施,建设单位制定补救保护方案未经古树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同意施工单位在古树树冠投影5米的范围内进行施工,导致古树受到损害。
2.建设单位不按管理部门要求制定保护方案。古树园林管理部门于2022年6月2日、6月12日,先后2次函告业主单位和建设单位停止侵害古树行为,要求尽快对施工现场受损的古树进行相应的保护,制定古树原地保护方案或移植方案报古树管理部门备案审查后方可继续施工。但是直到2022年7月7日,古树管理部门只收到其中一株古树的园林保护实施方案,未收到其他两株古树的保护方案,且该古树的保护方案也未取得古树管理部门的同意。直到8月份城市管理执法局立案调查后,相关部门到现场协调,最后才完成对古树的保护。
3.作为政府重大项目工程,施工单位追赶工期。该道路建设施工是当地人民政府重大工程项目。因工期时间紧,施工单位在制定的保护方案未获得古树管理部门同意,而是先施工后报方案,严重违反古树保护规定,导致了古树受到不必要的损害。城市重大建设项目推进固然重要,但是古树更是一个城市发展的见证者,在完成工程进度施工的同时要结合到对古树的保护。
(二)法律适用
该案涉案3株登记在册受保护的古树因建设单位未采取避让措施及施工前未制定保护措施方案,施工导致影响古树正常生长,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避让措施;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报相应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易错点:当事人主体错误。明确案件当事人,是本案处罚的重点,本案涉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如何确定本案的当事人,从案件的违法行为来看,存在两个方面:一是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在古树名木树冠投影垂直五米外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挖坑取土、采石取沙、淹渍或者封死地面、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等;”规定,这个违法行为是施工单位的行为;二是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避让措施;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报相应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这个违法行为是建设单位的行为。结合本案实际,主要的违法责任是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和制定施工方案时,都没有对古树进行保护,导致施工单位按照项目规划施工出现了违法,所以本案的违法主体应该是建设单位,容易混淆。
示范点:古树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与科学价值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古树名木是历史和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遗产,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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