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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秸秆禁烧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河政办发〔2024〕17号)(HCZFG-2024-003)

2024-03-14 17:30     来源: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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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河池市秸秆禁烧区划定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311

(此件公开发布

河池市秸秆禁烧区划定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秸秆禁烧工作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西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技术指导规范》(桂环函20201039号)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651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四)《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13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秸秆露天禁烧区划定和综合利用指导方案的通知》(桂环规范〔20192号)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秸秆禁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环规范〔20206);

(七)《广西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技术指导规范》(桂环函20201039号)

二、划定范围

(一)禁烧区划定范围

1.城市建成区外围主导上风向不少于15公里范围内,主导下风向不少于1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2.高速公路、铁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3.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4.机场周围外延不少于1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5.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林地、草场、油库、粮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设施等周围1公里以内的区域。

6.林地边缘外延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7.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

(二)限烧区划定范围

秸秆禁烧区以外的农作物生产区域划为秸秆限烧区。

三、划定原则

(一)合理性原则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的划定应根据当地土地利用类型及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结合地方实际与管理需求,尽可能避免破碎化,尽量连续成片,确定秸秆禁烧区的界线。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与其它法律法规中关于区域划分冲突的,以其法律法规为准。

(二)动态性原则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及土地利用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四、划定区域

河池市禁烧区由城建区禁烧区、机场禁烧区、重点道路禁烧区、林场禁烧区和自然保护区禁烧区五个部分组合而成,禁烧区面积共计约12944平方公里,其中金城江区禁烧区面积约为1526平方公里,宜州区禁烧区面积约为1910平方公里,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禁烧区面积约为852平方公里,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禁烧区面积约为1617平方公里,南丹县禁烧区面积约为1080平方公里,天峨县禁烧区面积约为1843平方公里,东兰县禁烧区面积约为770平方公里,巴马瑶族自治县禁烧区面积约为602平方公里,凤山县禁烧区面积约为732平方公里,都安瑶族自治县禁烧区面积约为828平方公里,大化瑶族自治县禁烧区面积约为1184平方公里。

(一)城建区禁烧区。

河池市城建区禁烧区主要集中在金城江区、宜州区,金城江区划定的禁烧区范围东至宜州区德胜镇地罗村、南至宜州区龙头乡桥头村、西至河池镇纳合村、北至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水源镇三美村;宜州区划定的禁烧区范围东至洛东镇大曹村、南至庆远镇山湾村、西至怀远镇怀远大桥、北至祥贝乡白伟村,涉及乡镇共计17个。

(二)机场禁烧区。

河池机场禁烧区主要集中在金城江区和南丹县,涉及乡镇包括:金城江区拔贡镇北香村、拉廖村、寨熬村;侧岭乡侧岭社区、九良村、拉合村、拉腊村、塘甫村、塘子村;河池镇板坡村、大杨村、枫木村、红来村、新合村;长老乡隘口村、金洞村、平村村、长老社区;南丹县八圩瑶族乡八圩社区;车河镇八步村、车河村、拉么村、坡前村;大厂镇龙藏村,共计7个乡镇、24个行政村。

重点道路禁烧区。

重点道路禁烧区按照《自治区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秸秆露天禁烧区划定和综合利用指导方案的通知》(桂环规范〔20192号)要求划定,所划重点道路包括:贵南高铁、黔桂铁路、岔罗铁路、金红铁路等4条铁路;汕昆高速、兰海高速、贵北高速、贺巴高速、丹峨高速等5条高速;G210G242G243G323G355G3576条国道;S208S211S214S215S303S507S509S5178条省道,涉及乡镇共计104

林场禁烧区。

林场禁烧区主要包括河池市庆远林场、金城江区大山塘林场、广西拉浪林场、宜州区流河林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青明山林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华山林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爱山林场、南丹县山口林场、天峨县林朵林场、天峨县高楼山林场、天峨县当阳林场、天峨县大山林场、天峨县三匹虎林场、天峨县平矿林场、东兰县绿兰林场、巴马瑶族自治县定马林场、凤山县凤山林场、都安瑶族自治县板岭林场、大化瑶族自治县都阳林场等19个林场及周边1公里范围,涉及乡镇共计81个。

(五)自然保护区禁烧区。

自然保护区禁烧区主要包括巴马水晶宫景区和广西爱山自治区级森林公园、广西大化七百弄国家地质公园、广西东兰国家地质公园、广西东兰红水河自治区级森林公园、广西东兰坡豪湖国家湿地公园、广西都安澄江国家湿地公园、广西都安地下河国家地质公园、广西凤山根旦国家森林公园、广西凤山岩溶国家地质公园、广西河池姆洛甲喀斯特地质公园、广西河池文雅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广西环江国家石漠公园、广西九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广西龙滩大峡谷国家森林公园、广西龙滩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广西罗城国家地质公园、广西木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广西南丹九龙沟自治区级森林公园、广西南丹拉希国家湿地公园、广西三匹虎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广西宜州庆远自治区级森林公园、南丹罗富泥盆纪地质标准剖面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古龙河白龙洞风景名胜区、大化红水河七百弄风景名胜区、珍珠岩金城江风景名胜区等25个自然保护区及周边1公里范围,涉及乡镇共计74个。

五、管控要求

(一)禁烧区实行强制性禁烧政策和管理措施,在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都不允许露天焚烧秸秆。各县(区)要在乡镇、街道秸秆禁烧区设立明显警示标识并明确禁烧管控要求。

(二)限烧区在以下重点管控时段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1.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

2.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稀释及清除期间。具体由生态环境、气象部门研判发布,并告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三)在禁烧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进行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城市建成区范围外的禁烧区或在限烧区非允许时段进行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由各县(区)及各乡镇依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区域秸秆禁烧管理工作。

六、附则

(一)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城市管理执法局,河池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方案划定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管控,共同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二)本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内各乡镇行政村(社区)具体实施,并主动向社会公布秸秆禁烧区具体范围及监督举报电话号码,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露天焚烧秸秆等违法行为。

(三)本方案自2024315起实施,20201010日印发的《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的通告(修订稿)》河政发202026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池市秸秆禁烧区划定图

附件

河池市秸秆禁烧区划定图


文件下载:   

河政办发〔2024〕17号.wps   

  关联文件:

《河池市秸秆禁烧区划定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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